芯瑞达(002983):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18:41:22 中财网
原标题:芯瑞达: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使用和管理,依据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

第二章对外信息报送管理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及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董事会秘书认为拟报送信息属特别重大信息,还需经公司董事长特别审核批准的,待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保密提示函》(附件二),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提示函》复印件一份留本部门备查,一份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公开披露该信息前的任何时点,不得在相关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经公司审核,认定可以外报的除外。

第十一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子控股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附件一: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及经办人经办人(签署):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及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负责人)审核意见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及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签署):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分管领导(签署):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会秘书(签署): 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核意见 (如需)董事长(签署): 年 月 日
附件二:
保密提示函
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1、贵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在我公司公开披露该信息前,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4、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本公司会将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相关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联系方式:
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551-62555080 传真:0551-68103780邮
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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