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信通(600131):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修订)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的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有错 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 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与年报披露工作相关的人员。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七)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 (八)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情形的。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八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 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 时亦同。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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