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日股份(600894):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19:46:18 中财网
原标题:广日股份: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诊断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
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
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委员总数的过半数,全部委员均应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或董事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及时获取履职
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接受公司董事会对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的定期评估。董事会在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工作组,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负
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负责与内审部门的协调,对内审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审计
委员会和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内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内审部
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公司内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公司内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本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本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应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应包括以
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
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
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
责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
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
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应至少包括
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审议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指导公司风控管理工作,对公司风控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和运
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督导,研究公司风控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的职责应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费用的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
审计机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九条 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二)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六)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
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
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内审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审计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及相关工作;
(二)负责与内审部门的协调,对内审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门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实际控制的企业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三)执行基于公司管理目的而执行的专项审计,包括协助公司各
委员会实施的项目审计,合规审计,系统审计,风险点审计和其他专题审计等;
(四)对公司整体层面和公司业务层面的特定流程审计,目的是实
现公司整体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列席外部审计沟通会,审核外部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审计
的意见。

(六)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在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内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门
负责。公司根据内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进行调查时可向独立法律顾问咨询法律
或其它独立的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
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控制度;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管理层和内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
行评议,并视需要将相关书面材料、决议向董事会报告或审议决定,内容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三)公司财务报告在重大方面是否完整、公允,对外披露的相关
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规的规定;(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
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临时会议的,至少应提前七十二小时向全体委员发出通知。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决议拥有否决权。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
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
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但上述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的委员,可以对某议题表示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上。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
予以回避。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应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
构成、专业背景和5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
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后生效,同时,2024年4月7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原《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