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目药业(600671):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19:51:02 中财网
原标题:天目药业: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授权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
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定期报告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资产的行为;
(四)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九)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或
者控制的公司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
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十)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
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五)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
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
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内幕信息的内容、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
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
证券服务机构等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3个工作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未
及时填报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填报;填写不全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
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查询人员签字确认,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向其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
第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
何形式将内幕信息内容对外泄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
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六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和合同契约规定向外部单
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当将外部信息使用
人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报送。

第十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
内幕信息时,应书面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提供的信息应标明“内幕信息”标记。

第二十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须依法使用内幕信息,履行保密义
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
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
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

第二十三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外部信息使用人,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
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证券价格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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