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智科(68855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证券法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九)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公司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且对社会稳定或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二十一)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以及由此形成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议案; (二十二)回购公司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二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负有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并负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配合公司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的职责,应严格按本制度及公司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和传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的保密承诺。 第十一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法务部,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该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按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附件1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2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 3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使用须知 为防范和打击资本市场内幕交易行为,国务院办公厅、中国证监会下发了相关文件,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我公司本次提供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48号公告的规定,我公司特提示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国办发〔2010〕5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和管理; 二、请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三、请严格控制我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范围,不得扩散。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4 保密承诺函 致: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任 【 】(单位)一职,就【 】事项,本人郑重 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的有关规定,不以任何形式擅自对外泄露关于贵司的内幕信息,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该信息被公开披露前,本人不买卖贵司证券,也不推荐他人买卖贵司证券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本人同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在具体事项需要时应贵司的统一安排与贵司另行签署保密协议。 承诺人: 日期: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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