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钢构(600496):精工钢构市值管理制度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应依据市值管理的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影响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四)常态性原则:公司应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股价动态,常态化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市值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市值管理总体规划。董事会应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结合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制定公司投资价值的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持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董事会应持续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当市场表现与公司价值出现明显偏离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真实反映公司质量; (三)确保市值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与实际效果,及时优化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及相关措施,不断提升公司价值与市场表现。 第五条公司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其他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起草市值管理计划; (二)协调内外部资源执行市值管理计划; (三)监测公司股价、舆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四)分析公司市值变动原因; (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市值管理情况。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配备具有金融、法律、财务等专业背景的人员,负责市值管理的具体事务。相关人员应当熟悉资本市场和公司状况,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八条公司质量是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适时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方式。 第九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第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或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具体监测预警,如相关指标出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研判原因,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调整实施市值管理策略,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二条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核实是否构成股价异动,及时分析股价变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方式说明公司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积极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第十三条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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