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乐音响(600651):飞乐音响:飞乐音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考核和薪酬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 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四至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人力资源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 方案,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 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如下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 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 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原则上 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有紧急事项时,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 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应当保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或利用该信息获取非法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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