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北化工(600727):鲁北化工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08修订)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并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监督、管理、登记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悉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信息获取渠道等相关情况,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获取内幕信息的途径、时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一)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交易所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影响程度,对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事项、填报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有关规定向山东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七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九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立即报告董事会,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并向证监局或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内部信息知情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外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予以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附件一: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鲁北化工 公司代码:600727 内幕信息事项(注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附件二: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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