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乐音响(600651):飞乐音响:飞乐音响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 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 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 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 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规定 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 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扰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密的范围。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将有关档案 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全部移交。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 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 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 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 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积极参加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四章 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及 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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