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滦股份(600997):《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的宗旨和根据】 为规范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管理,维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公开披露信息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及信息披 露联系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或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如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给予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公司应及时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内部处分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地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信息披露界定】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以规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 的媒体上,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信息披露范围】 本办法所称信息,指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其他有关机 构的要求,应当和可以对外公开公布的信息。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法定持续义务。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 披露这一法定持续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 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信息披露三公原则】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以及其他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和披露时间】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事对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的预约】 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上海 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的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未能按期披露处置】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关于定期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的内容】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的内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审核确认】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披露责任】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方式】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全文,在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中期报告摘要全文。 第十八条 【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 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 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 于 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日内进行预告。 第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时,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 情形。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报送文件】 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 要;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有);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 电子文件;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业绩提前泄漏和传闻的处置】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若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情 形】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时,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非标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和纠正】 前款所涉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 规范规定的,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公司应当对该事项进行纠正和重新审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有关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报告的解释、说明和修改及公告的更正和补充】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 意见,及时回复其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时,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 第二十五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息披露】 公司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定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股价格的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后的最 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如适用);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 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的界定】 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 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 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实行原则】 实行责任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的处理程序】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提出相 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条 【董监高的责任追究】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不履行职责及义务,提供虚假、错误、 不完整信息,或者未经董事会授权,个人对外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相关信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的责任追究】 公司财务部应按照规定,将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向证券部提供,并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及独立董事对信息披露事务开展的相关工作。 违反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视情 节轻重,追究总会计师、财务部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证券部的责任追究】 由于资料收集和编写年报、报送等工作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操作, 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其他单位的责任追究】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应积极配合证券部的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 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向董事会提供相关数据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 违反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视情 节轻重,追究公司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加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责任追究的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责任人的权利】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事项】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重大事件具体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重要会议及其声明】 临时报告中的重要会议及其声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股东会的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者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董事会的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和报告。 第四十条 【重要经营事项】 临时报告中的重要经营事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收购或者出售资产达到公告标准; (四)关联交易达到公告标准; (五)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七)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八)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十)公司名称、公司章程、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的变更,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 (十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并购重组委员会召开会 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四)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五)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清算状态、被有权机关依法责 令关闭; (十六)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七)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八)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第四十一条 【重要投资事项】 临时报告中的重要投资事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行为;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百分 之五以上。 第四十二条 【重要合同、担保事项】 临时报告中的重要合同、担保事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 租赁方面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二)上述合同以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三)发生重大担保事项。 第四十三条 【重大诉讼、仲裁、赔偿和处罚事项】 临时报告中的重大诉讼、仲裁、赔偿和处罚事项应当包括下列事 项: (一)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三)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六)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七)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第四十四条 【股东、董事或者总经理变动事项】 临时报告中的股东、董事或者总经理变动事项应当包括下列事 项: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四)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 第四十五条 【其他事项】 临时报告中的其他事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股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1.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2.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 的比值达到 30 倍,并且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 20%的; 3.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三)新闻媒介或者网站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有关机构要求披露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要求】 公司临时报告应当以董事会名义发布,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四十七条 【重大事项的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可能对本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四十八条 【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披露】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任何时点发生之前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九条 【重大事项的持续披露】 公司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 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 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 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 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 披露交付者或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五十条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重大事件导致的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并购导致的信息披露义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导致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披露】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决议报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同意后披露决议公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内容】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其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 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予以说明。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会出现否决、增加或者 变更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未曾披露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将该通 报事项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内容】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 托董事的姓名; (四)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六条 【交易披露标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绝对值计算),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超过 50%时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时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时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 元时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时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时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七条 【交易的连续计算】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的原则适用第五十六条规定。 第五十八条 【担保异常情况的披露】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 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五十九条 【交易披露内容】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该交易的有关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 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单各单项交易和累计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 运营情况、有关资产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 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 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五)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 (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间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会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法定 程序和进展情况; (六)交易定价依据,公司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七)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交易对 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情况说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及相关应对措 施的说明; (十二)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该交易真实情况的其 他内容。 第六十条 【交易免于披露标准】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九条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六十一条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披露标准】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 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 上述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十二条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告内容】 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三条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持续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 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六十四条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披露依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公告格式指引进行披露。 第六十五条 【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内容】 公司业绩预告披露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 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 异的原因; (三)关于公司股票是否会被实施或者撤销特别处理、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若业绩预告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 计师在业绩预告方面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第六十六条 【盈利预测更正公告内容】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 披露盈利预测更正公告。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 的原因; (三)关于公司股票是否会被实施或者撤销特别处理、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第六十七条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公告内 容】 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 案实施公告。公司利润分配和资金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二)派发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金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 每 10股表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 和扣税情况等;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日; (四)方案实施办法;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股票股利数、 本次转增股本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六)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 算的上年度每股净收益或者本年度半年度每股净收益; (七)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内容】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董事会核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对象、方式和结果,包括 公司内外部环境是否发生变化,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的情况说明; (三)关于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九条 【公司传闻澄清公告内容】 公司关于传闻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七十条 【信息披露人】 可以代表公司披露信息的应当为下列人员之一: (一)公司董事长; (二)公司总经理; (三)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长授权的董事;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第七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和责任人】 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已经发生或 者即将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时,应当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报告。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报告事项第一责任人, 应当指定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系人,同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七十二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要求】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或者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地报送信息。 个人上报的信息应当由本人签字确认;部门(子、分公司)上报 信息应当经部门(公司)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部门(公司)公章。 第七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告的事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列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监管要 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有关最新资料: (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受查处的情况; (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五)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监管部门认为应当声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提供信息的范围】 公司各有关部门应当在下列事项范围内配合公司对外披露信息: (一)公司证券部负责提供公司对外投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者质押公司股份,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情况及委托理财等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及监督管理情况。提供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借贷、担保、赠与、租赁和承包等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重大关联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财务数据。提供公司经营情况及发生的重大债务或者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以及预见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提供会司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 (三)公司贸易部负责提供买卖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情况,提供市场环境变化情况; (四)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公司组织机构和结构变化情况, 提供劳动人事用工制度和薪酬制度变化情况,提供重大人事变动情 况; (五)公司规划发展部负责提供公司发展战略、募集资金投向的 变更情况; (六)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提供公司产品质量提升、产品升级、 技术创新情况; (七)公司安全督察部负责提供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情况; (八)公司煤化工事务部负责提供煤化工项目的投资情况,项目 的申报和批复、施工及验收投产情况,提供项目的合资合作情况和项目公司的成立情况; (九)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提供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名称的变更情况,提供发生重大诉讼、仲裁和重大行政处罚情况。 第七十五条 【公司信息报告和披露程序】 公司的信息的报告披露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将拟披露信息事件向董事 会秘书报告; (二)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应对外披露后,由报告信息的部门、分 公司或子公司提供经负责人签字的草拟的临时报告文稿,并交证券部进行形式审核; (三)证券部将审核后的临时报告上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四)董事会秘书对资料进行合法性或者合规性审查并签字后, 将资料提交董事长; (五)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 (六)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在指定 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相关信息。 第七十六条 【对外披露信息的权限范围】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应当遵循下列权限范围: (一)定期报告和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签名拟披露的临时报告, 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二)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有关出售 和收购资产、关联交易、股票交易异常变动、公司合并和分立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文稿,报董事长审核、签发后予以披露; (三)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起草,报董事长 审核、签发后予以披露。 第七十七条 【对内披露信息的权限范围】 在公司内部和集团公司局域网上发布信息时,应当经相关的公司 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在公司内部和集团公司局域网上或者其他内部刊物上遇有不适当发布信息情形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事项的咨询】 公司有关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 问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或者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七十九条 【信息披露失误处理】 公司发现已经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或者 所披露的其他信息有错误、遗漏和误导的,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和执行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下列责任: (一)担任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具体事务,包括组织落实公司信 息披露制度,与新闻媒体和投资者联系,接待有关公司信息披露的来访,回答有关公司信息披露的咨询,联系股东和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五)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分公 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十一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信息披露责任】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和董 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下列责任: (一)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 体成员应当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符合本办法第一章所列基本原则,对公司信息披露中出现的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的和连带的 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者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公司董事会董事就任子公司董事的,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 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员变动情况,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应当确定一个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应当共同承担子公司信息披露报告的责任; (四)董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者将对 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八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分公司经理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下列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订立和执行情况,报告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者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应当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分公司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公司总 经理报告分公司生产、安全管理、重大合同的订立和执行情况,报告分公司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分公司经理应当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分公司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和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答复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就询问和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交报告和资料应当履行相应 的交接手续,并由交接双方就交接的报告、资料情况、交接日期和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 者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八十三条 【分公司和公司部门负责人的信息披露责任】 分公司和公司部门负责人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下列责任: (一)分公司和公司有关部门在研究问题、做出决定时,涉及到 信息披露事项的,主要负责人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二)遇有需要分公司和公司有关部门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 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协调任务。 第八十四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责任】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经在媒体上传播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的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报纸】 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有关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事宜需要在报纸上刊载的,应当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载。在其他报纸上刊载有关本公司的信息,不具有本公司正式信息披露的效力。 第八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网站】 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刊载于指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sse.com.cn)。刊载于非指定的网站,不具有本公司正式信息披露的效力。 公司可以在公司互联网网站和内部网站刊载上述信息,但刊载时 间不得早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刊载的时间。 第八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其他媒体】 本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也可以刊载于或者发表于其他公共媒体, 但刊载或者发表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的报纸或者网站。 第八十八条 【信息披露形式限制】 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的形式披露本公司信息,不能代替本公 司正式的信息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 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八十九条 【信息披露保密义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当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都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信息披露保密职责】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和有效的措施,在有关本公司的信息公 开披露之前,使信息知情者的人数和信息知情者的范围尽可能受到控制。 第九十一条 【信息披露保密要求】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投资者和媒体等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补救】 公司董事会如果获悉本公司有关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密,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因此信息明显发生异常波动,应当采取措施,将该信息予以正式披露。 第九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管理】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以及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进行分类归档、保管和备查,并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提交监管部门、投资者、债权人等进行查阅。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交易的释义】 本办法第五十六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 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日常交易,仍包括在内。 第九十五条 【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 公司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适用《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九十六条 【第一时间界定】 本办法所称第一时间,指事件发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结束之前的 所有时间。 第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处罚规定】 由于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由于工作失职,使公司信息披露出现 问题,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负面影响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并给予责任人必要的经济处罚。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追究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或者是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十八条 【未尽事宜的办理】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当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办理。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的解释文本同本办法具有 同等效力。 第一百条 【本办法的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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