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股份(603899):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人员组成.......................................................................................................1 第三章 职责权限.......................................................................................................2 第四章 工作程序.......................................................................................................4 第五章 议事规则.......................................................................................................5 第六章 附 则.......................................................................................................6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为专业会计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委员会 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部的成员由审计委员会选定。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八)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管理层、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沟通; (九)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十)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一)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 (二) 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 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 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 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 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二) 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收集、提供有关审计方面的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部提供的各项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采用会计政策的恰当程度,是否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四)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 事项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五)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非隶属于审计委员会的审计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 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 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除非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均包含本数;“过”、“以外”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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