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岸蛋白(688137):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近岸蛋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近岸蛋白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7月2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26号)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17,543,86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6.1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6,298.2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4,219.58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9月26日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9月2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00Z0058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民生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7,2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超募资金总额为24,219.58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7,200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73%。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和承诺 (一)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相关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5月9日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修订说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自2025年6月15日起实施,实施后发行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新规则;实施前已发行完成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旧规则。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7月25日出具《关于同意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26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4,219.58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24,219.58万元。 公司本次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关于超募资金的相关要求。 五、审议程序情况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议程序情况 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7,2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73%。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7,2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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