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泰环保(603797):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2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3第四章 附则.............................................................................................................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除非得到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证券事务部负责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三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与投资者关系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媒体采访和报道; (六)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咨询; (七)广告、宣传品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现场参观; (九)说明会或路演;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八条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九条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二十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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