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科技(920029):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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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1:41:3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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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开发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长城
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成都长城
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开发科技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凡、宁小波 | |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成都长城
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开发科技”、“公司”或“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对
开发科技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保荐工作概述
| 序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完成情况 |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业务管理制度。针对
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实
施方案,就持续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重点、实施
方式、步骤等做出完整、有效的安排。 |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
制度,并已根据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
制定了相应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安
排。 |
| 2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 上市公司已建立健全了相关内控制
度,及时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定的信
息披露及其他义务,出具的相关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
| 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公司及其业
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
列席股东会、董事会等方式,关注公司日常经营、
股票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
期回访等方式,了解公司业务和日常
情况,持续关注了公司运作、证券交
易和媒体报道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 4 | 及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
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北交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可以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事前审阅。未进行 |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
了事前及事后审阅,不存在应向北京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 序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完成情况 |
| | 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及时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发现问题的应当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者补充。上市公司拒不配
合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发布风险揭示公
告。
应当对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提交的其他
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更正或者补充。 | |
| 5 | 督导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遵守北交所业务规则,履行其所作出的
承诺。 |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北交所业务
规则,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
| 6 |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行或者
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
定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
意见,并督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新增或变更
承诺的事项,履行承诺事项不存在不
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规定的
情况。 |
| 7 |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做好募集资
金使用的督导、核查工作。每半年就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
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
告,并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持续督促、
指导上市公司做好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工作,并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
| 8 |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
代表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经
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
容发表意见,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公告时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一)关联
交易;(二)对外担保;(三)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四)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
的重大风险事件;(五)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
股份被司法冻结且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动;(七)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公司股
份比例超过所持股份的80%或者被强制处置;(八)
北交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表意见的其他事
项。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无法履行前款所述职责
的,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
露尚待核实的事项及预计发表意见的时间,并充分
提示风险。 |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就关联交易、
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
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除关联交
易、担保事项外,公司不存在所列示
的其他事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
人不存在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
| 序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完成情况 |
| 9 |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
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涉嫌违规占用
或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三)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四)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五)违规为他
人提供担保或借款;(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违法
违规;(七)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八)北交
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核查的其他情形。 |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不存在需进
行专项现场核查的事项。 |
| 10 |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发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情节严重的,
及时向北交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有关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一)上市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可能存在违法违规以及其他严重不当行为;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违规或其他严重不当行为;(三)北交所或保荐机
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不存在所列
示的事项。 |
| 11 |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北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
导时间:(一)上市公司在规范运作、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二)
上市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北交所公
开谴责;(三)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未出现
所列示事项,北交所未要求保荐机构
延长持续督导时间。 |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
开发科技 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保荐机构认为,
开发科技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股东及相关方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公司及股东相关承诺均正常履行,不存在违反或不履行承诺等情况。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2025年 5月王红程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开
发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
所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开发科技持续督导
工作的有序进行,华泰联合证券委派刘凡先生接替
王红程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公司已按规定及时披露了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
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5) |
| 2、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本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该类情形 |
| 3、上市公司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和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本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该类情形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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