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合股份(83214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2145 证券简称:恒合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9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6.08: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对象包括: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会; (三) 一对一沟通; (四)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五) 邮寄资料; (六) 媒体采访及报道; (七) 现场参观; (八) 网络会议; (九) 走访投资者; (十) 业绩说明会; (十一) 分析师会议; (十二) 路演; (十三)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北交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六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七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通过有效方式告知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相关问题。 第二十条 公司可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并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应当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证券部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有关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沟通与联络:根据法律、法规、北交所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函、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 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等工作; (三)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 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七)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媒体采访必须经董事长同意,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 有关媒体报道内容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阅,报董事长审批,并由公司证券部做好记录、存档。 第三十七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7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