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合股份(832145):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2145 证券简称:恒合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1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6.10: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有效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1)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2)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3)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5)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金;(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犯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若发生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其他方式进行清偿。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或下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7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