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合股份(83214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2145 证券简称:恒合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7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6.26: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 (二)公开透明原则; (三)平稳过渡原则;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公司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 董事会秘书辞任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手续移交及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2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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