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之高(834765):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4765 证券简称:美之高 公告编号:2025-068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议案之子议案 4.25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重大项目的背景资料,包括:项目内容介绍、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实施基本过程与步骤、项目实施的风险评估报告、与合作方签订的意向性文件以及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三条 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会议的方式进行。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 “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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