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江(3000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1:51:48 中财网
原标题:ST银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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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韩振兴先生主持会议。公司已于2025年8月12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2025
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方法等予以公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2025年8月14日,单独持有公司3.50%股份的股东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公司股东会召集人,提请公司董事会将《选举樊妙妙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2025 2025 8 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及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会的有关情况。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27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湖科技园西园八路2号G座七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于2025年8月27日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0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3,253,66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0936%,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0,897,3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955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9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2,356,3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138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50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1,742,2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364%。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同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出的股东会通知及现场审议情况,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1.00审议《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审议《选举彭小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审议《选举蔡暘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审议《选举樊妙妙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计投票方式,并实行差额选举,彭小勇先生、蔡暘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审议《选举彭小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0,745,5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221%,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1.02审议《选举蔡暘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44,942,5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228%,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1.03审议《选举樊妙妙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0,719,3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767%,未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上述议案1(1.01、1.02、1.03)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2025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入江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吴睿卿
2025年 8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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