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奇智造(833781):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1:56:15 中财网
原标题:瑞奇智造: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3781 证券简称:瑞奇智造 公告编号:2025-068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4.10:《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具有相同含义。

第三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防范措施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防止资金占用及资金占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为具体监管负责人,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的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公 司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每月检查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由财务负责人立即向董事长汇报。 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每年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清收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对股东所持股份实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凡不能在限定时间内以现金清偿的,公司可以通过变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金。

第十五条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1/2以上董事、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六条 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时,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进行公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罢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谨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或子公司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或者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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