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奇智造(83378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3781 证券简称:瑞奇智造 公告编号:2025-072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4.14:《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树立个人薪酬与公司业绩挂钩的价值导向,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经营管理成果,同时不低于社会同行业平均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津贴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税前不超过捌万元整。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并在公司领取岗位薪酬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管理职务或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董事,依据工作情况发放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 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薪酬结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组成。 基本工资按照岗位、能力等级确定,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绩效奖金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业绩完成情况考核确定。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七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年终奖励或津贴: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临时性针对特定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或者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修订与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独立董事津贴制度》自动失效。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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