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奇智造(833781):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代码:833781 证券简称:瑞奇智造 公告编号:2025-067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4.09:《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 2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时,选举 2名以上董事。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六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当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七条 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1、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利用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统计表决结果时应当适用本条载明的投票权数计算方法。 (二)投票方式 1、股东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时,每位股东既可以用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集中投向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八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2。 如果在股东会上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2/3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2/3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 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权数 1/2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2名或 2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 2/3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 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或者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修订与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本细则自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自动失效。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7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