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数控(835368):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5368 证券简称:连城数控 公告编号:2025-057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10:《关于修订<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防止和杜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公司与纳入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资金往来,以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界定,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相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形成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他其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二章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七条 公司应防止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八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十条 公司在与公司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除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定期核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 第十四条 外部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实施或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处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对负有严重责任的人员予以罢免,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因上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原名称为《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修订为《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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