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数控(83536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5368 证券简称:连城数控 公告编号:2025-067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20:《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董事会组成,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报请董事会批准,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按照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日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豁免提前通知义务,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传真、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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