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数控(835368):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1:56:35 中财网
原标题:连城数控: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5368 证券简称:连城数控 公告编号:2025-073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26:《关于修订<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业务主要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外汇掉期、货币互换、利率互换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所有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禁止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且具有外汇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种类及规模,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的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总额。业务的存续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业务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应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范围、额度和期限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和期限为标准,提交总经理、董事会和股东会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三)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四)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相关决议的有效期,则该决议有效期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之日止。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及实施部门,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实际操作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具体操作流程:
(一)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方案;
(二)搜集、提供外汇收支预测相关资料及提出外汇衍生品业务申请; (三)制订外汇衍生品业务的交易方案;
(四)根据批准的交易方案,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
(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六)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七)应妥善保管外汇衍生品业务的交易记录和与交易记录有关的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操作环节和相关人员均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外汇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
(一)公司财务部门及子公司应在公司审批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合同,约定交易的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并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二)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

(三)公司财务部及子公司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及时评估产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风险;当外汇衍生品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发生大幅变化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经总经理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应立即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紧急应对方案,并向董事会报告。当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 150万元时,财务部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报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外汇衍生品业务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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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年 8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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