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数控(83536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代码:835368 证券简称:连城数控 公告编号:2025-074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27:《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形式及程序 第十四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报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审计部应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议的年报信息披露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五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 对公司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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