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数控(83536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5368 证券简称:连城数控 公告编号:2025-076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29:《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制定与考核的指导及管理机构,负责拟定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具体职能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 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办法执行。 (二)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按月支付,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及专门委员会等会议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基础。 第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地对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四章 薪酬的支付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境外国家或地区以当地政策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放弃享受或领取薪酬/津贴的,公司将停止向其发放相关薪酬/津贴,且以后不再补发。 第十二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工作不力、管理失职、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未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职务等处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有权取消其薪酬津贴的发放: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个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五)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7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