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数控(835368):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2:01:25 中财网
原标题:连城数控: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5368 证券简称:连城数控 公告编号:2025-065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18:《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等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细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按照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日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豁免提前通知义务,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且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传真、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进行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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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年 8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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