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电光信(92000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2:01:54 中财网
原标题:成电光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920008 证券简称:成电光信 公告编号:2025-080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8月 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总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非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审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十七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3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或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方式。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同意,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生效实施。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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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年 8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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