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先股份(920489):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2:02:14 中财网
原标题:佳先股份: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证券代码:920489 证券简称:佳先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8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月 26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5.24《关于制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外,同时向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 统”)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 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通过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能够提 供相应服务的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
第三章 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八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但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 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 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九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
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和品种的股票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 的表决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 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和品种的股票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 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 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 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 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十一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 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 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 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 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二条 同一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章 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十三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 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票记录,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相关公告 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一)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 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公 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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