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先股份(920489):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2:06:17 中财网
原标题:佳先股份: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489 证券简称:佳先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3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月 26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5.9《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科学、审慎决策,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已发行优先股且在存续期内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完全向优先股股东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且满足《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根据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红,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规定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召开前,已披露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其分配金额不应超过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可供分配利润。

(三)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拟实施中期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应当以最近一次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为基准,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但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包括: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分红年度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为负数,公司投资及筹资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弥补经营性净现金流量负数后不足以支付分红金额,且该等情况在分红实施时仍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已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的前提下,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现金分红比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七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权益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以及在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情形时的方案调整原则; (二)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以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的,应当说明该种方式计入现金分红的金额和比例;
(三)公司采取的保密措施,送转股后将摊薄每股收益、分派方案预计实施计划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公司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分配依据,并应当按照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分配总额和比例,避免出现超额分配情形。
公司进行送红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披露高比例送转股份(以下简称高送转)方案,股份送转比例应当与业绩增长相匹配,不得利用高送转方案配合股东减持或限售股解禁,不得利用高送转方案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高送转是指公司每十股送红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达到或者超过五股。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董事会制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九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相关部分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披露以下事项:
(一)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
(三)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四)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公司应当在权益分派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套期保值工具除外)、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增值税、预缴税费、合同取得成本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除外)等财务报表项目金额合计占总资产的50%以上,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当年净利润 50%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方案中,结合前述财务报表列报项目的具体情况,说明现金分红方案确定的依据,以及未来增强投资者回报的规划。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当期净利润的 100%,且达到或者超过当期末未分配利润的50%的,公司应当同时披露是否影响偿债能力、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公司盈利能力、融资能力及其成本、偿债能力及现金流等情况披露现金分红方案的合理性,是否导致公司营运资金不足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实施现金分红的;
(二)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且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现金分红金额超过当期净利润50%的。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每股送转股比例不得高于公司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
(二)报告期内实施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导致净资产有较大变化的,每股送转股比例不得高于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较之于期初净资产的增长率; (三)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三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1元,公司认为确有必要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应当充分披露高送转的主要考虑及其合理性,且送转股后每股收益不低于0.5元。

前款第三项仅适用于依据年度财务报表进行高送转。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一)报告期尚未产生收入、净利润为负、净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或者送转股后每股收益低于0.2元的;
(二)公司的提议股东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相关股东)在前三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者后三个月存在减持计划的; (三)存在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除外)的,相关股东所持限售股解除限售前后3个月内。

公司应当向相关股东问询其未来三个月是否不存在减持计划及未来四至六个月的减持计划并披露。相关股东应当将其作为承诺事项予以遵守。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结合净利润、净资产的增长情况等说明高送转与公司业绩增长的匹配情况,或结合最近三年每股收益情况等说明高送转的主要考虑及其合理性; (二)相关股东前三个月的持股变动情况、未来三个月不存在减持计划的承诺及未来四至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三)方案披露前后三个月,不存在相关股东所持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除外)解除限售或限售期即将届满的情形;
(四)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明确方案对公司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及投资者持股比例没有实质性影响,说明方案对公司报告期内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的摊薄情况,以及方案尚需履行的审议程序及其不确定性等。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方案泄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应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进行分派,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申请实施利润分配的股本基数,应当以股权登记日股本数为准,且自向中国结算提交权益分派申请之日至实施完毕期间,应当保持总股本和参与分派的股本基数不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且在存续期内的,在实施利润分配时应当按照可转债存续期业务办理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转股价格调整公告;已进入转股期的,应当及时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暂停与恢复转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自行派发部分现金红利的,应当核实自行派发现金红利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冻结股息的司法冻结情形,并按照相关约定或法院通知等要求派发现金红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做好资金安排,确保利润分配方案顺利实施,并按照中国结算相关要求做好款项划拨工作。未能按时完成款项划拨的,应当及时披露权益分派延期实施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终止实施权益分派的,应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终止实施权益分派的议案,并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终止原因和审议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7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