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维科技(836957):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2:06:40 中财网
原标题:汉维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代码:836957 证券简称:汉维科技 公告编号:2025-104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无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3.10: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及《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职权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教育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审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编制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有义务将年度报告需披露的信息及时向上述人员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并承担披露差错的后果。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指引、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九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十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更正金额达到本条第(一)至(四)项标准;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 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4.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5.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6.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 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涉及以下事项未按规定披露或披露不完整的,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净资产等交易;
2.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4. 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四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七条 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进行更正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年报信息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适用于内部相关责任人员
1.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 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3. 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 解除劳动合同;
5. 赔偿或补偿损失;
6.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视情况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二)适用于公司委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专业顾问机构
1. 书面形式提出质询,要求其书面解释澄清、道歉或追究其内部人员的责任;
2. 根据委聘合同提出索赔;
3. 解除或向股东会建议解除委聘合同;
4. 公司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追究其责任。

(三)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
1. 以书面方式致函通报;
2. 对涉及差错的股东单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更换;
3. 公司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件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不及时纠正错误,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有证据表明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工作职责且非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差错的,相关责任人可免予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制度之目的,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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