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维科技(836957):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代码:836957 证券简称:汉维科技 公告编号:2025-102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无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3.08: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为会计专业人士,且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独立董事因触及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法律规定的情形而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当有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和信息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审计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审计委员会关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董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规则之目的,不包括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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