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维科技(836957):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代码:836957 证券简称:汉维科技 公告编号:2025-109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无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3.15: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和《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成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下设投资评审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工作组组长,另设副组长一至二名。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工作组; (四)由投资评审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初步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工作组的初步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和信息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投资评审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进行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规则之目的,不包括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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