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贸电子(833346):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代码:833346 证券简称:威贸电子 公告编号:2025-071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11:《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制度中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提出 建议意见;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在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拟选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后,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公司拟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每年度经审计委员会评估通过后,将续聘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进行续聘。 第十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增强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公司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要加强对其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三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四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合理性。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再由股东会决定,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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