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贸电子(83334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2:07:01 中财网
原标题:威贸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3346 证券简称:威贸电子 公告编号:2025-083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23:《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的审核及披露,以及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为专业会计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或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专门工作人员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报送董事会的书面决议事项,如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董事会审议的,由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如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则报董事会备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通知时书面载明事由。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通讯或投票签字表决。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全体无关联关系的委员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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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8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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