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贸电子(833346):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3346 证券简称:威贸电子 公告编号:2025-073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13:《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指与公司有《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联关系的一方。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除外)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的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 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四)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九条 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有真实交易背景。 第三章 管理责任和清收措施 第十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裁应按照《公司章程》《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若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或其他侵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与颁布、修改的《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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