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先股份(92048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2:11:25 中财网
原标题:佳先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920489 证券简称:佳先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9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月 26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5.15《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为委员会的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必须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少于3人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除前款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审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审计委员会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形成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审部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其中委员为独立董事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 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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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8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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