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先股份(92048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2:11:27 中财网
原标题:佳先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代码:920489 证券简称:佳先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3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月 26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5.19《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财务报告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编报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编制年报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导致重要信息泄露的;
(七)其他的重大过失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领导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领导责任。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查实原因,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董事会认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财务报告(合并)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0%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10%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总额 10%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未披露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
(3) 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关事项;
(4)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5)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无形资产诉讼;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1)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2)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3)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
(4)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四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流程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建议管理层根据公司人事制度处以罚款;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建议管理层解除劳动合同;
(六)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公司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不替代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7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