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森美(002818):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0:07:08 中财网

原标题:富森美: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18 证券简称:富森美 公告编号:2025-027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除董事长刘兵先生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5年8月27日,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前章程修订后章程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 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 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七条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执行公第八条董事长作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司事务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缺位期间,由公司董 事会指定人员暂时代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新增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 标明面额。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 市公司股票。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总数为74,845.894 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额1元。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4,845.894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 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 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 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 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 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 股东会表决。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 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公司发行新股增资注册资本时, 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可以参加对新增股份 的认购,但非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具有优 先认购权。(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1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1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二十八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 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的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 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 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查 阅、复制有关资料的目的、具体内容及时 间,并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并与公司签署 《保密协议》(需明确说明查阅与股东合 法权益的直接关联性,不得包含任何不正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当竞争、损害公司利于或其他非正当目 的,承诺对相关材料保密并承担相应责 任),公司核实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 定,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的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 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 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
第三十一条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 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 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 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一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 60 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 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 司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 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删除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 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及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交易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最近12个月内向他人担 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第四十七条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下列对外担保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担保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总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总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或电子 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 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 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五十五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10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10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第五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5 到请求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 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 并书面答复股东。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九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第六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第六十四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第六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出。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七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第七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四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第七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 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 告。第七十七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做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 释和说明。第七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第八十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第八十六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选举两名以上 董事或监事。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 选人。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持有或 者合并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监事会分别提出,经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向股东会 提出审议并批准;持有或者合并持有3%以 上股份的股东也可以直接向股东会提出审第八十九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选举两名 以上董事。 董事会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持有或者合 并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分别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 会分别向股东会提出审议并批准;持有或 者合并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可以直 接向股东会提出审议;但是对于独立董事 候选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议;但是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当在 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 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二)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有表 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表决票集 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 选人。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 决定董事、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 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 (三)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将非独立 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进行选举; (四)两名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在股东 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 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 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 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实 行差额选举,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 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二)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有 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表决票集中 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 选人。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 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 过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半数; (三)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将非独 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进行选举; (四)两名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 且只能有其中一人当选的,股东会应对两
  
  
  
  
  
  
  
  
  
  
  
  
  
且只能有其中一人当选的,股东会应对两位 候选人再次投票,所得票数多者当选。位候选人再次投票,所得票数多者当选。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 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条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会议结束 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期 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一百〇三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1名职工代表董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具体如下: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与本公司直接或间接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除非根据法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蓄;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 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 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 定。(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具体如下: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第九十七条及本条规定。(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〇四条及本条规定。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是对于 独立董事的辞职,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 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 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 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一年内仍然有效。对于公司的保密信 息,在依法公开之前,其不得以任何方式 对外披露。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新增第一百〇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 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 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 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 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 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 讨论结果予以披露。删除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会负责。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成员中设置1名职工代表。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3 其中独立董事 人,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 或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股东 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制订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 程或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 股东会批准。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担任,过半数 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 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 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一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微信、通讯电话、 邮件、电子邮件、公告、传真或者专人通知 等;通知时限为:不少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前5日。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微信、通讯电话、 邮件、电子邮件、公告、传真或者专人通 知等;通知时限为:不少于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前5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前述 通知时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 出说明。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和第四节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第一百三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四 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八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 合同规定。
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百三十六条至一百 四十九条)全部删除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 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 见。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为: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 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 东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 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 (六)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没 有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六)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 没有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
  
新增第一百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 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情 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 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第一百七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 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七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方式、电子邮 件、通讯电话、微信进行。删除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与其持股90%以 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 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 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 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 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两款 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 决议。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 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 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本条第 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本条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 利润。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45 起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 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 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九十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 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新增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 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因解 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 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 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设立新 公司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 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 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 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经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由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第二百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 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 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 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〇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 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一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除修改上述条款外,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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