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富龙(300171):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0:21:33 中财网
原标题:东富龙: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8月)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夯实信息披露工作基础,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要求。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独立董事有义务了解公司的重大风险和事项的解决情况,保持对相关事项的关注和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年审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单独与审计机构进行沟通,提请审计机构关注。

第六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以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和核查,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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