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富龙(300171):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0:21:33 中财网
原标题:东富龙: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2025年8月)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增强外汇套期保值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本制度中指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下属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操作原则
第三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六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八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九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执行;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公司预计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单笔投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投资金额/预计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管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为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二)财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会计人员核查原因,并经负责人复核后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审计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经营管理层报告。

(四)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经营管理层汇报有关情况。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必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十七条在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前进行比较分析,选择最适合公司业务背景、流动性强、风险较可控的外汇套期保值产品开展业务,并只能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额度范围内进行。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有的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十九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经营管理层。

第二十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及时向经营管理层报告,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信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需披露会议决议公告,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具体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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