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海种业(002041):提名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人员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收集人才信息,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收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才信息;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1~2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参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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