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公司依据相关规则对《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相关条款及其他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如下:1. 全文统一将“股东大会”表述改为“股东会”;
2. 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3. 除前述两类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汽车空调配件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汽车空调配件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 | |
| 2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5607249670N。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6
07249670N。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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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3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733.5000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
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
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
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
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
更登记手续。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733.5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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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5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 | |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
| 6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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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7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
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
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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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 | | |
| 9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
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
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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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
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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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0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是:研发生产及销售各类制冷剂
胶管总成、汽车热管理系统及其相关
汽车零部件产品、其他汽车零部件产
品;研发生产及销售汽车零部件相关
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研发设备、实
验设备,销售自产产品。【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是: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
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
件批发;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通
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
气体压缩机械制造;气体压缩机械销
售;试验机制造;试验机销售;货物
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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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
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
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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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
币。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
币。 |
| | | |
| 13 | 第二十条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
33,733.500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
数为33,733.5000万股,全部为普通
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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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
| |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 与、垫资、担保、补偿、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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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5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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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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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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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 | |
| 18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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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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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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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 | |
| 21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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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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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22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销售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 | |
| | | |
| | | |
| 23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
| | | |
| | | |
| |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
| 24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召集人决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公司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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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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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 |
| 26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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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60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
| | | |
| | | |
| | |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
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
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28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29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
| |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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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
| | | |
| | | |
| | …… | …… |
| 31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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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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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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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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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新增章节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35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36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
| | |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
| | |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37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
经营稳定。 |
| 38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
作出的承诺。 |
| 39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 | |
| 40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审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
| | | |
| | | |
| | | |
|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
| | | |
| 41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
相关对外担保制度进一步规定的需
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行为。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除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
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
时,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方可作出决议。
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应当追究责任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除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
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需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时,
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方可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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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 |
| | | |
| 42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
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个月内举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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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43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
本总额的1/3时;
10%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要求之日计算。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
总额的1/3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
| | | |
| | | |
| 44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其它地点。股东大会应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其它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 | | |
| | | |
| | | |
| |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 | | |
| | | |
| | | |
| 45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 | | |
| 46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 | |
| | | |
| 47 |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
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
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
| | | |
| | | |
| | | |
| | | |
| 48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
| | | |
| | | |
| |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10
定,在收到提议后 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9 | 第四十九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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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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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50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 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 | |
| | | |
| | | |
| | | |
| 52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
| | | |
| | | |
| 53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 | |
| 54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 |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 | | |
| 55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
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 | |
| | | |
| | | |
| | | |
| 56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表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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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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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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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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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57 | 第五十七条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 第六十二条
......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
| | | |
| 58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
| | | |
| | 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股东并说明原
因。 |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
| | | |
| | | |
| | | |
| | | |
| 59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 | | |
| 61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
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
| | | |
| | | |
| | | |
| | | |
| | 授权委托书。 | 委托书。 |
| 62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 | | |
| | | |
| | | |
| 63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 | |
| | | |
| | | |
| 64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
| |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
| | | |
| | | |
| 65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 |
| 66 |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
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 | |
| 67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 |
| | | |
| | | |
| | | |
| 68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
| | | |
| | | |
| | | |
| | | |
| |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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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69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
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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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
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
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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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
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
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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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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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72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
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
| | | |
| | | |
| 73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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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74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 | |
| 75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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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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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的;
…… |
| 77 | 第七十九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三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 |
| | | |
| 78 | 第八十条
……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
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
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
人向大会宣布。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
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予以
监督。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
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出席会议 | 第八十四条
……
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
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
向大会宣布。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
投票。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
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出席会议的非关
联股东(包括代理人)有权向会议主
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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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监事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
东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
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
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
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
股东大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
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
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上述情形的,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
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的关
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
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
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
作出解释和说明。 | 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
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
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
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
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会说明理由,
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
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
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的关联
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
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
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会作出
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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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 |
| | | |
| | | |
| 80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 | | |
| | | |
| | | |
| | 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依法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
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
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三)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
(四)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
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五)股东提名董事或监事时,应当
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将书面提
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
的声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
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次日起计
算。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书面告知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1%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不得提
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四)股东提名董事时,应当在股东
会召开十日前,将书面提案、提名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和承
诺提交董事会。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作出通过
选举决议当日起计算。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书面告知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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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实行累积投票
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
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
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
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
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
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
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
否则,该票作废;
……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
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
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
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
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
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
大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 |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
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
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
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
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
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
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
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
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
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
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
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如2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
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
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
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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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
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
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
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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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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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82 | 第八十七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一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 |
| | | |
| | | |
| 83 | 第八十八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 | | |
| | | |
| 84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
时公告,公告中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
| | | |
| |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85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 86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 87 | 第九十五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 | 第九十九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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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88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每届任期 3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
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
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
事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 | 第一百条 除职工董事外,董事由股
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1/2。
除职工董事外,公司董事均由股东会
选聘,公司董事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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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
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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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90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 91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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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
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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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
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
章程或《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
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
事产生之日。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
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两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
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另有规定外,出
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
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
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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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
效或任期届满后三年内仍然有效,董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
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
| | 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不以三年为限。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决定。 |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辞任生效或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然有效,
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
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
半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
而免除或者终止。 |
| 94 | 新增 |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
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95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96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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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董事会
设董事长1人。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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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拟订并向股
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
方式的方案;
……
(十六)决定公司根据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票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拟订并向股东会提交有关董
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方案;
……
(十五)决定公司根据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票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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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联络、文件资料
的准备、记录、档案管理、决议公告
等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保管董事会和董
事会办公室印章。超出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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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法
规及有关主管机构的要求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
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本章程或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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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公司具体要求的权限范围以及涉及
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例等事宜
见《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上海汽车空调
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
法》、《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上海汽
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等制度。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会批准。
公司具体要求的权限范围以及涉及
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例等事宜
见《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上海汽车空调配
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上海汽车空调
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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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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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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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提名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
书;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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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104 |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10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
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10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 |
| 105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
开5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通讯等形式在
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 |
| 106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
| |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但是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
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
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方可做出决议。董事会在审议董
事会决策权限内的收购本公司股份
事项的议案时,应当经董事会2/3以
上董事出席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制。 |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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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 108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可
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
举手表决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传真、传签董事会决议草案、电话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
和做出决议可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
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董事会
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会 |
| | 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109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
由董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应以认真
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
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会议。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
董事的委托。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一名董
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
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董
事不得做出或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
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
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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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 新增章节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111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
| | | 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112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
| | |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
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113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
| | |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 114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
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115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116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
| | |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1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
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
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
| 118 | 新增章节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119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 |
| 120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2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名,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121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22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
| 123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
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124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 |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125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 | |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 126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127 | 1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可由董
事兼任。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
名,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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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28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五)
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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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29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 | |
| | | |
| 130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
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 |
| | | |
| | | |
| 131 |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
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
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
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
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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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
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
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
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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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32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 |
| 133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34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
| 135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
审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
审计 |
| | | |
| 136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中期报告。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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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37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 | | |
| 138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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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139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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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0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
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注重对股东合理
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
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存在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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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
东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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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 第一百五十八条
……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如遇到战
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
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
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
监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
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
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
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
件,经董事会专题讨论并详细论证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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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
| 143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 144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
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 | | |
| | | |
| | | |
| 145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 删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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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146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147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
| | |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 148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
| 149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
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
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150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151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 | | |
| | | |
| 152 | 第十章通知与公告 |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 | | |
| 153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
| | 列方式发出:
……
(五)以传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
式。 | 方式发出:
……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 | |
| 154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传真、邮件
或公告方式送出。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5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件
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
件或电子邮件以及通讯方式进行。 |
| 156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
的,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
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发
出的,自发出之日起第 1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发出的,自到达
对方电子邮件系统时为送达日期,以
通讯方式发出的,自对方知道之时为
送达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7 |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
| | | |
| 158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
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
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159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 |
| | | |
| | | |
| 160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
| | | |
| 161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
| | | |
| | | |
| |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 | | |
| | | |
| | | |
| | | |
| 162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
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
分配利润。 |
| 163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
| | |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64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
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
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165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 |
| 166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第一百八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 167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四)、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八条第(一)、(二)、(四)、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
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
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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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168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 |
| | | |
| 169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45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
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30
到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
| | | |
| | | |
| 170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
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会分配给股东。 |
| | | |
| | | |
| | | |
| | | |
| 171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
| | | |
| | | |
| | | |
| 172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 | |
| | | |
| | | |
| 173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
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4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 | |
| | | |
| 175 |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50%
占公司股本总额 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 第二百〇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50%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
| | | |
| | | |
| | | |
| |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 |
| | | |
| 177 |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
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〇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
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 | |
| 178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 | |
| | | |
| 179 |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
| | | |
| | | |
经上述内容的增加及变动,原有的章、节、条、款序号将依次顺延作相应调整,涉及条文序号引用的,所引用的具体条文序号根据修改后《公司章程》的条文号进行相应变更。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