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汽配(603107):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为其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1.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2. 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第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编制公告并披露。 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六条公司可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股东会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七条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编制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载明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1.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2.增加临时提案; 3.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4.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九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披露本制度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公告时,应当核对、确认并保证所提交的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通过股东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1.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2.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金公司”);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4.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第三章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段。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其股东类型进入对应的投票界面投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的数量总和。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1.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2.股东姓名或名称; 3.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十九条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但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二十条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证券公司、证金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信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章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二十五条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制度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当及时向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第二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票记录,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1.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2.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3.优先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第二十八条公司需要对普通股股东、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中小投资者等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披露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提供相应的分类统计服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其聘请的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三十条股东会结束后,召集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编制股东会决议公告,并及时披露。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三条因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制度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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