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邦科技(300736):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等。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人数不足时,需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投资项目、交易事项包括关联交易的审计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有关报告; (六)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制度; (七)其他相关事宜资料。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议案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交易事项包括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披露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 2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2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每一名委员只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每一名委员只能向一名委员进行授权委托。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书面传签等通讯方式召开、表决并做出决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应当及时签署书面文件。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相关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或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委员应予以回避。 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关联委员回避而导致审计委员会会议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或议案应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有关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有关保密协议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中“以上”、“少于”、“低于”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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