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强(603155):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或上市地交易所(简称“交易所”),并按规定方式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告。 第3条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负责,授权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与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并对外信息披露;由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4条 董事会和公司全体人员在信息对外披露之前负有保密责任。除授权人依法披露信息外,未经董事会授权,其他任何个人无权在第一时间对外披露本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任何信息。 第5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时披露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确保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6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7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8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根据审核意见执行。 第9条 公司应当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应当鼓励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 第10条 公司指定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替代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11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12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13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14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相关临时报告的及时披露。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分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若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披露联络人发生变动,应在发生变动之日起7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15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相关资料等工作。 在应披露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16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17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18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19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20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21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编制、审核程序: (一)聘请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编制、出具专业报告; (二)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核对相关内容,并提出披露申请;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四)董事长签发。 第22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议程序: (一)由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组成报告编制领导小组,负责报告的编制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 (二)经理负责组织各部门提交报告文本和审定初稿;财务总监负责审核财务报表、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信息披露规定提出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制定报告编制工作计划; (四)由报告编制领导小组,召开定期报告编制工作安排会议,落实报告编制计划,就报告内容对相关部门进行分工并规定完成时间; (五)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报告经营情况相关的内容汇总并形成报告草案;(六)经理签批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七)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九)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23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负责人、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在知晓本制度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及电子文件报告,并须经第一责任人和信息披露联络人签字;(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书面通报; (三)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运转情况或在获得报告或通报后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项目,并立即呈报董事长,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召集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四)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安排相关部门起草披露事项的文字材料或提供资料。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书面与电子版),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和经营数字应详实准确,报经理或分管的副经理审阅,经批复后报送董事会秘书;(五)董事会决议应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后,于会后一个工作日内报送交易所,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董事会会议纪录将应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应当及时报送交易所,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股东会会议纪录将应交易所要求提供;(六)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专岗人员负责草拟,由董事会秘书审核签批,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办理向监管机构和交易所递交事宜,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直接递送或说明; (七)临时报告经交易所核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专岗人员提交本制度规定的媒体和网站予以披露。 第24条 信息披露有严格的时限和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尽快办理,不得拖延。 通常情形下,公司内整个流程不应超过半个工作日,以保证在事件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上报交易所。为此,公司内各相关机构需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应披露事项,负责起草信息披露文字材料的部门在接到承办任务后,要严格根据要求,保证按时完成任务,因工作延误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25条 为防止本公司商业机密意外披露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在未经交易所正式允许对外披露本公司信息之前,公司任何重大信息不得对外披露。负责公司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承担公司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由公司与其签署保密协议。 第26条 公司董事及全体员工均不得利用未披露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外接待均应以公司已披露的数字和信息为准,凡涉及要求提供未披露的公司财务信息及其他未公告的信息,应予以拒绝。 第27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28条 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29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必须遵守的义务。对因涉及本公司商业机密等需要豁免披露的,根据相关制度执行。 第30条 公司、各子公司和分公司对外业务宣传、形象宣传等凡涉及公司重要财务数据、重大经营活动和可能影响股价变化的内容,须严格核对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防止随意性。在媒体刊登的相关宣传信息不得与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相冲突,涉及公司整体经营业务状况和数据以及重大事项的,应得到董事会办公室确认后方可进行宣传。 第31条 公司、各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新业务方面的宣传,在不违反上条规定的情形下,由公司负责对外宣传、市场营销、产品推介的主管经理审阅后对外公布。 第32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形象和业务宣传的整体策划和管理,涉及业务宣传的稿件及各类新闻稿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核稿把关。对股评人士的询问和媒体记者的采访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33条 独立董事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34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35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全面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36条 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为5年。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37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的具体内容及格式依据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的上市规则及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上述法律法规及规定未作明确要求的,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披露内容作适当处理。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38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39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40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41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42条 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内容与格式按有关证券监管部门及交易所的统一规定执行。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43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44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45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46条 临时报告主要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 (七)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八)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九)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十一)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十二)更换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十四)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 第47条 上述第(十三)项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8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49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50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51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52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53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54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55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56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57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第58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59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60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公司的财务、经营、风险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61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62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63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64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65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66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67条 董事会或公司寄送给股东或董事的会议通知、讨论文件等资料,均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应编号送达。在未形成决议以及形成决议未报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之前,均需保密。如发现上述人员早于公司第一时间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散布不该披露的信息、文件,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68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分别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保管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69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并由董事会秘书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 第70条 涉及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均应交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71条 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培训。 第72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责任人须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各项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调查、认定上述违规行为,视后果的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降低薪资、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73条 公司全体人员须遵守本制度及公司信息披露各项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有违反该等制度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本制度第81条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74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75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76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77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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