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宏股份(60385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2:41:34 中财网
原标题:东宏股份: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宏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4月23日、2025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倪立营先生、倪奉尧先生、孔智勇先生、寻金龙先生回避了表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东宏股份关于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

2025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倪立营先生、倪奉尧先生回避了表决。本次增加预计额度未超过公司最5%
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的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发展需要,相关交易遵循协商一致、公平交易的原则,交易价格参考市场价格确定,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本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关联交 易类别关联人2025年原 预计金额本次增加 金额本次增加后 预计金额2025年1-6 月与关联 人累计已 发生的交 易金额本次增加预 计金额原因
接受关 联人提 供的劳 务、产 品曲阜美图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600.00900.001,500.00171.45根据公司实 际需求业务 增加
 小计600.00900.001,500.00171.45 
向关联 人销售 产品天津市管道工程 集团有限公司500.004,000.004,500.00854.83根据公司实 际需求业务 增加
 小计500.004,000.004,500.00854.83 
合计1,100.004,900.006,000.001,026.28  
根据《公司章程》,以上超额情况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基于经营的需要,由公司管理层确定执行,公司已提请董事会对2025年半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确认。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介绍及关联关系
1、曲阜美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图建筑”)

2、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道集团”)

(二)履约能力分析
经分析,前期同类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具备相应履约能力,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交易主要为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业务,发生的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原则,如国家有定价的,按照国家定价执行,国家没有定价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确定,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预计增加2025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是依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作出、未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上述关联交易已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同意上述关联交易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关联董事遵守了回避表决制度,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关决议合法、有效。本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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