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按照新版公司章程,将制度名称修订为《股东会议事规则》,本制度中原“股东大会”内容全部
修订“股东会”;“监事会”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删除监事相关表述等,
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上位制度及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对制度进行适应
性修订。其他详细内容如下。 | |
| 2. | 4.1依据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
《公司法》)
2)《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 4.1依据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4)《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5)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 |
| 3. | 5.3公司董事会秘书
1)负责股东大会的会议组织、股东大会文件
的准备等事宜; | 5.3公司董事会秘书
1)负责股东会的会议筹备、股东会文件的准备、
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4. | 5.4投资者关系部/董事会办公室 | 5.4董事会办公室 |
| 5. | 6.1总则
3)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当采
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6.1总则
3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
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
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
决权。 |
| 6. | 6.2股东大会性质和职权
4)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12)审议批准《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公司上市后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16)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6.2股东会性质和职权
4)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10)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本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2)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
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
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
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职权中除第(一)、
(四)、(十二)项外,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7. | 6.2
股东大会性质和职权
5)本公司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 6.2股东会性质和职权
5)本公司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
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等);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8. | 6.2股东大会性质和职权
7)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担
保; | 6.2股东会性质和职权
7)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50%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4)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的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9. | 6.2股东大会性质和职权
8)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新增第(2)条 | 6.2
股东会性质和职权
8)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
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提交股东会审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
| 10. | 6.3股东大会的召集
1)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
2
一的,应当在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
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 1/3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6)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6.3股东会的召集
1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11. | 6.3股东大会的召集
新增第4)条 | 6.3股东会的召集
4)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
由并公告。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2. | 6.3股东大会的召集
6)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
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
意。 | 6.3股东会的召集
6)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
| 13. | 6.3股东大会的召集
8)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6.3股东会的召集
8)对于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
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14. | 6.4股东大会的提案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4)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制度
第6.3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6.4股东会的提案
2)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10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4)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制度第6.4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 15. | 6.5股东大会通知
4)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新增 | 6.5股东会通知
4)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
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16. | 6.6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身份确认和登记
1)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 | 6.6出席股东会股东身份确认和登记
1)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等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7. | 6.6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身份确认和登记
3)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6.6出席股东会股东身份确认和登记
3)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2)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3)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
| 18. | 6.7股东大会的召开
3)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 6.7股东会的召开
3)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
| 19. | 6.7股东大会的召开
4)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如有)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 6.7股东会的召开
4)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如有)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与风险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
| 20. | 6.9股东大会的表决
2)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
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6.9股东会的表决
2)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21. | 6.9股东大会的表决
4)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
大会决议中应当充分记载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 | 6.9股东会的表决
4)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
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
| 22. | 6.9股东大会的表决
5
)股东大会就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采取累积投
票制。 | 6.9股东会的表决
5)股东会就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采取累积投票制。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23. | 6.9
股东大会的表决
12)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
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 | 6.9
股东会的表决
12)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
与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24. | 6.10股东大会决议
1)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6.10股东会决议
1)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25. | 6.10股东大会决议
3)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3)《公司章程》的修改;
(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 6.10股东会决议
3)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3)《公司章程》的修改;
(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
| 26. | 6.10股东大会决议
4)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6.10股东会决议
4)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27. | 6.11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股东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和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 6.11股东会会议记录
2)股东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和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28. | 6.11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 | 6.11股东会会议记录
3)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 |
| 29. | 6.13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2)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
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比例;
(4)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
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
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
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5)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 | 6.13股东会决议公告
2)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2)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
(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比例;
(4)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
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
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情况;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
文。 | (5)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
| 30. | 6.14股东大会决议执行
4)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决议内容违
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
60
日起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6.14股东会决议执行
4)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
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
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按照新版公司章程,本制度中原“股东大会”内容全部修订“股东会”;“监事会”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
与风险委员会”行使,删除监事相关表述,风险与审计委员会更名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上位制度及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对制度进行适应性修订,其
他详细内容如下。 | |
| 2. | 3.0定义
4)董事会:由公司全体董事组成的议事决策
机构,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
策、防风险,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行使对
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并加强对经理层的管
理与监督。在具体情景中亦指代董事会议事决
策的会议形式。 | 3.0定义
4)董事会:由公司全体董事组成的议事决策机构,
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
险,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行使对企业重大问
题的决策权,维护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
落实的领导作用,并加强对经理层的管理与监督。
在具体情景中亦指代董事会议事决策的会议形
式。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3. | 4.1
依据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
26日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
28日发布)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月31日发布)
4)《关于印发<中核集团落实子企业董事会
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2021年10月29日
发布)
5)《关于印发<中核集团进一步加强子企业
董事会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2021年10
月29日发布)
6)《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
年2月26日发布) | 4.1依据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
5)《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6)《关于印发<中核集团落实子企业董事会职权
工作方案>的通知》(2021年10月29日发布)
7)《关于印发<中核集团进一步加强子企业董事
会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2021年10月29日发
布)
8)《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4. | 5.1董事长
1)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运营和公司治理
的第一责任人,行使董事的各项权利,履行董
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依法行使职权,履行
下列职责:
2)向董事会传达中央精神和国资监管政策,
通报有关方面监督检查所指出的需要董事会
推动落实的工作、督促整改的问题;
3)组织开展战略研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
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共同参加的战略研讨或
评估会;
4)确定年度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包括会议
次数、会议时间等;必要时决定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
5)确定董事会议题,召集、主持董事会;
6)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7)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签署应当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8)根据董事会决议或授权,签署董事会重要
文件;
9)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涉及安全
生产、危及核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必要
时,可授权公司总经理行使特别处置权;
10)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5.1董事长
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运营和公司治理
的第一责任人,行使董事的各项权利,履行董事
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下列
职责:
1)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4)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文件;
5)确定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必要时可以决定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
6)在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发生重大危机,无法
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在董事会职
权范围内,行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
追认;
7)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5. | 5.7
战略投资部 | 5.7 /
战略规划部法律合规部 |
| 6. | 5.8经营计划部 | 5.8审计部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7. | 6.1董事会职责权限
8)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制定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
制度,组织实施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决
定考核方案、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事项;
16)听取公司总经理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
作; | 6.1董事会职责权限
8)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高
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制定经理层
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经
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决定考核方案、考核结
果和薪酬分配事项;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公司工
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等;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
配方案;
16)听取公司总经理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
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问责制度;
17)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
期足额缴纳出资的,依法进行催缴; |
| 8. | 6.2.2董事会人选产生方式
3)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董事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 | 6.2.2董事会人选产生方式
3)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董事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2
公司将在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股东会可
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
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
求公司予以赔偿。 |
| 9. | 6.2.3董事享有的权利
新增第4)条 | 6.2.3董事享有的权利
4)根据董事会的委托,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0. | 6.2.4董事负有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忠
实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职工合法权益,坚持
原则,审慎决策,担当尽责;
2)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每年度的履
职时间和出席董事会次数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3)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和
工作秘密;
4)参加监管部门和公司组织的有关培训;
5)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 6.2.4董事负有下列忠实和勤勉义务
1)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2)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3)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4)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6)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7)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0)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
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11)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12)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13)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14)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职权;
1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
| 11. | 6.2.5董事会相关机构及人选
3)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风险与审计、提名
薪酬与考核、安全与环境四个专门委员会,各委
员会的实施细则(包括职责、人员组成、工作程
序、议事规则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6.2.5董事会相关机构及人选
3)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审计与风险、提名薪酬
与考核、安全与环境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由董事组成,为董事
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各委员会的
实施细则(包括职责、人员组成、工作程序、议事规
则等)由专门委员会支持部门负责编制,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 |
| 12. | 6.3.1董事会类型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
-代表1/10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1/3及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
监事会提议时;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总经理提议时;
-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6.3.1董事会类型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
-代表1/10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1/3及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时;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3. | 6.3.6会议通知内容
1)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会议的召开方式;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会议的要求;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6.3.6会议通知内容
1)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日期和地点;
-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
-发出通知的日期。 |
| 14. | 6.3.9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原则
3)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
的董事代为出席。 | 6.3.9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原则
3)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
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
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会议。 |
| 15. | 6.3.15会议表决
新增 | 6.3.15会议表决
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
度。 |
| 16. | 6.3.15会议表决
5)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两名以上外部董事认
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对相关事项有重大
分歧,或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
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
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
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 6.3.15会议表决
5)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两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提
案不明确、不具体,或对相关事项有重大分歧,
或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
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
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
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
求。同一议案提出缓议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同
一议案提出两次缓议之后,提出缓议的董事仍认
为议案有问题的,可以在表决时投反对票,或者
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机构和部门反映和报
告。 |
| 17. | 6.3.20会议记录与纪要
1)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
员对董事会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会议议程;
-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
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董事表示反对、弃权的,必须记载具体理由;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 6.3.20会议记录与纪要
1)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
事会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会议议程;
-董事发言要点;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按照新版公司章程,本制度中原“股东大会”内容全部修订“股东会”;“监事会”相关职权由“董事会
”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删除监事相关表述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等上位制度及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对制度进行适应性修订。其他详细内容如下。 | |
| 2. | 4.1依据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
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8〕29号,2018年9月30日修订)
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令第220号,2023年8月1日)(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
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
6)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5月修订) | 4.1依据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
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6)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3. | 6.3.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及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
会选举决定,但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
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 | 6.3.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但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 4. | 6.4.1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
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
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
事每年为所任职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十五
日,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和其他规范运作情况。 | 6.4.1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
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
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
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
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每
年为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十五
日,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和
其他规范运作情况。 |
| 5. | 6.6.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案分为审议类和报告类。本规则
第6.5.1条、第6.5.2条第1)项至第3)项所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
要听取报告并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 6.6.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案分为审议
类和报告类。本规则第6.5.1条、第6.5.2
条第1)项至第3)项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听取报告并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
| 6. | 6.7.1独立董事除行使上述特别职权外,还应对以下事项
向董事会或股东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4)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公
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对外担保;
6)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7)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8)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9)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删除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10)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
留审计意见;
11)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12)公司管理层收购;
13)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14)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15)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6)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17)公司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18)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
他事项;
1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按照新版公司章程,本制度中原“股东大会”内容全部修订“股东会”;修订制度中涉及监事会
的相关内容,同时删除监事相关表述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上位制度及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对制度进行适应性修订,其他详细内容如下。 | |
| 2. | 4.1依据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
月28日发布)(以下简称“《公司法》”)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董
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 4.1依据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3)《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
| 3. | 5.2董事会秘书
1)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具体事宜,对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负
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负责
上市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2)负责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股东大会会
议、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负
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3)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并负责披露公
司董事、监事、公司领导持股变动情况。
4)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协调公
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
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与
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5)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
董事、监事、公司领导及其他相关人员接 | 5.2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
责:
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
息披露相关规定;
2)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3)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
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4)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披露;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
6)负责提示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领导履
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
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5)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
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
询;
6)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7)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
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8)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
务; |
| 4. | 5.4投资者关系部(董事会办公室) | 5.4董事会办公室 |
| 5. | 6.2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
一种情形;
2)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3)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4)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三次及以上通报批评;
5)
公司现任监事;
6)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6.2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1)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3)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
次及以上通报批评;
4)法律法规、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
他情形。 |
| 6. | 6.3.1
董事会秘书的选聘程序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
五个交易日之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下述资料:
5)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
符合《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
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
履历;
6)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上述材料之
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
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
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
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 6.3.1董事会秘书的选聘程序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满足6.2条规定的相关
任职资格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
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
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
券事务代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的
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
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
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
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
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
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当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7. | 6.3.2.2解聘
4)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
后果严重的;
5)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
严重的。 | 6.3.2.2解聘
4)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5)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
| 8. | 6.3.2.2解聘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
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公司领导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
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 6.3.2.2解聘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
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
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
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
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
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
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
| 9. | 6.4
董事会秘书的权利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
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 6.4
董事会秘书的权利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
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
以上内容已经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规定>的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