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兴股份(30030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遵循充分合规披露信息、投资者机会均等、诚实守信、互动沟通、高效低成本的原则。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信息披露内部工作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八条 公司可以视需要采取以下方式与投资者交流: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会; 3、公司网站; 4、投资者、分析师见面会或业绩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8、媒体采访和报道; 9、现场参观; 10、路演。 第九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及员工有义务配合做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内部工作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收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主动及时提供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七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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